作为打工人,领导未批准假条,你擅自强休过吗?下面这则案例告诉你这样干,后果很严重。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民事判决书显示,的卓某某于2008年12月26日入职广州某客运公司,工作岗位是驾驶司机,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
卓某某在非工作期间意外摔倒,2020年6月9日至9月1日申请休病假81天,病情稳定复工后,2020年10月19日再次提出因肩关节伤病复发需继续休病假,随后请病假至11月24日,当年已累计休病假117天。
2020年11月24日,卓某某以“肩关节痛”为由再次提交病假申请要求休7天,公司认为其存在泡病假之嫌疑,未予批准。
卓某某自2020年11月25日起未经批准而未再到岗。2020年11月25日起,公司每天均以短信形式通知卓某某回车队办公室参加候派工作,同时向卓某某邮寄告知其未经批准不上班已按旷工处理的告知书,还亲自上门家访。
事已至此,2020年12月9日,公司以卓某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卓某某认为,休病假是劳动者正常的福利待遇,公司不考虑其伤病情况而作出违纪处理,是剥夺休息权的做法,因此公司是违法解除与卓某某的劳动关系,故要求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8046.96元,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
公司指出,卓某某曾多次外出酒店、棋牌房、阳江等旅游景区和清远市多个工地,且打卡时间大多数是凌晨0点-5点等深夜,存在利用病假外出旅游和到工地兼职的嫌疑。此外,卓某某中途多次变换医院,且其居住地在花都××狮岭镇,10月19日后的病假单却是远距其居住地20公里的“花都镇赤坭镇卫生院”出具,“泡病假”嫌疑极大。
一审判决:卓某某的种种行为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打卡记录显示卓某某曾多次离开花都外出清远、阳江、韶关,卓某某对此都予以确认,卓某某还辩称是去外地农村找赤脚医生看病以及顺路去朋友家,但对于卓某某的主张并无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卓某某在病假期间经常离开花都到外地,其去外地农村找赤脚医生看病的解释不符合常理也无证据证明,对其休病假的必要性存疑。因此公司结合卓某某的身体状况以及在卓某某休病假的必要性存疑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并无不妥,卓某某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同时,卓某某自2020年11月25日起未经批准而未再到岗,为此,被卓某某从2020年11月25日起每天均以短信形式通知卓某某回车队办公室参加候派工作,同时向卓某某邮寄告知卓某某未经批准不上班已按旷工处理的告知书,还亲自上门家访,卓某某确认收到信息、告知书。可见,被卓某某已尽安排岗位、催告复工及告知相应责任的义务,但卓某某仍未经批准而未到岗上班,拒绝复工。
公司的《劳动管理奖惩规定》已告知卓某某,可以作为被卓某某对其进行用工管理的依据,该规定中载明:“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卓某某在2020年11月25日至12月6日期间未经批准而未上班的时间已连续超过10天,卓某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公司以卓某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此外,爱岗敬业是人们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作为劳动者应该克服自身的一些困难努力工作服务社会,而不能一味要求用人单位满足自身的一些不合理要求,卓某某的种种行为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综上,卓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卓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病假管理属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范畴,对于劳动者的病假申请,用人单位享有审批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权,病假管理亦属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范畴。对于劳动者的病假申请,用人单位享有审批权,有权根据劳动者的病情、病历资料、病假建议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劳动者休病假及病假天数。
卓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申请休病假,公司对卓某某的病假申请未予同意,卓某某之后未再回公司上班,公司自11月25日起每天通过短信方式通知卓某某回车队参加候派工作。结合卓某某的伤情、已休病假天数、病历资料,以及卓某某在病假期间多次离开花都到外地等情况,公司该处理未超出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合理范畴。
卓某某未经公司批准离开岗位,亦确认收到公司发出的短信,但其未按照通知要求返岗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未返岗的合理理由,在此情况下,公司以卓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为合法解除并无不当,予以认可。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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